涉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适
0前言
地球历经漫长的进化过程,现在,至少500万种生物生活在地球上。物种灭绝本来是生物进化发展中的一个自然过程,物种灭绝和物种形成的速度也是彼此守恒的。但随着人类的发展,这种彼此守恒的状态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物种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且这种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例如,鸟类和兽类在17世纪至19世纪的200年里共灭绝了25种,却在19世纪初至上世纪50年代的约150年里共灭绝了78种。就所有物种而言,全球物种灭绝的速度惊人,平均一天一个。可惜这其中许多还没等到人们去了解研究,因此,如何保护它们刻不容缓。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1概念
关于此罪名,我国法律中给出的界定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1.2犯罪构成
本罪的内容是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责任形式是故意。关于该罪,有些问题需要明确,例如,什么是野生动物,怎样界定“野生”二字?“珍贵”是指什么样的状况?又是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野生动物已经濒危?怎样的行为才算是非法的猎捕?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后代能不能作为对象?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给出了几个定义。第一,“珍贵的”,指在生态平衡、科研、经济文化艺术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第二,“濒危的”指数量和品种稀少且濒临灭绝或有濒临灭绝危险。第三,这些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加上通过上述物种驯养和繁殖出的后代。其中,受我国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指中国特产或者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野生动物指数量稀少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该解释中还讲到,罪名所指的猎捕并不限于以狩猎的方式捕获,而是指所有一切捕捉、获得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方法。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安全时,因情况紧急不得已杀害的,属于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另外,行为人必须明确地知道他猎捕、杀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具体情况如具体名称、级别等。
当然,有些遗憾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人工繁育出的野生动物的后代是否也属于此罪野生动物范畴的问题。对此,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需要区别对待,具体判断时,人工繁殖的难度、数量、方法、目的,以及动物的濒危程度、珍贵程度等因素都应考虑在内。举例说明,如果是人工繁殖的金丝猴、虎头海雕、草原斑猫、巨松鼠之类的动物,则应该是本罪的对象,如果是以食用为目的而繁殖的,就不宜以之为对象。
1.3处罚
对该行为的处罚,我国的相关规定是,有以下非法进行的行为如猎捕、杀害或者去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分别规定了5至10年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还有,对于违规狩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禁止狩猎的时间内或地区内,或者在狩猎时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最高可判3年以下。我国刑法对以上这些行为均有规定罚金刑。如果是单位破坏环境资源,则,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按照自然人触犯本法规的规定受罚。其中,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解释中有作规定,情节严重有两种情况:一是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中“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首先要求构成本罪,加之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一是行为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要求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注意此处有程度的要求,必须是严重影响,否则不算作加重情节;三是以武装为掩护的;四是使用特种车、军用车来帮助实施的;最后一种是兜底的即为造成其他严重的损失。
量刑时应当注意区分猎捕行为与杀害行为,以及自然犯与法定犯,不能单纯地只按数量或者种类处罚。还需说明的是,对于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以进行工作如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或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没有申请特许猎捕证的,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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