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项目中分包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一个成功的分包合同是管理好分包商的必要条件。
随着工程分包领域的发展日益专业化、精细化、复杂化,工程总承包商如何通过分包合同的制订来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是亟需应对的现实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海洋工程总包合同的特点,以及提炼制订相应的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借鉴。
一、海洋工程总包项目合同与传统EPC总包合同的区别和特点
(一)与传统EPC合同文本的适用性和匹配度有差异
传统的EPC总包项目合同,因为总承包商能够向业主保证固定的价格(fixed contract price),固定的交付工期(fixed deliver date)以及业主只需向承包商一家进行沟通和责任对接(solely communicate with contractor)而受到很多大型业主的青睐,这种“交钥匙”合同的模式目前也逐渐取代了过去的DB(designbulid)合同模式,应用于水电厂、铁路、公路、大坝等大型、复杂的陆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目前针对这些涉外的大型EPC项目,常见的几个文本类型主要包括:
FIDIC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ICE合同文本(国际土木工程师协会)、ICC合同文本(国际商会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大都适用于上述提到的大型陆上(onshore)总包项目。但是对于油气行业,尤其是海上(offshore)油气工程的合同文本,目前业内还没有广泛的可以适用的合同文本。在涉及到大型的总包海洋工程项目中,对于安装、调试阶段的权利义务的定义和约定、大型工程船舶或者工作船舶的定义和使用(例如不利天气待机和退场权)、环境保障等内容,在传统EPC总包合同文本中是没有的,往往都是各大油气公司或者海洋工程公司自行根据公司特点和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EPC总包合同文本。这就造成了几个问题。(1)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推荐文本,各个公司往往制订极度符合自身利益的合同文本(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业主方),这就给合同谈判和订立增大了难度和不确定性。(2)面对强势业主,由于合同文本将项目风险极大转嫁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往往只能提高价格来应对风险,这也增大了整个项目的执行成本和总承包商获取项目的难度。
(二)海洋工程总包项目合同的特点
1.在安装(installation)和调试(commissioning)阶段的合同定义和权利义务的约定与传统EPC总包项目不同,海洋工程总包项目合同通常定义为EPCI或者EPCIC,在安装和调试这两部分内容的特点十分突出。传统的EPC合同文本,即使有安装或者调试的工作内容,也通常会放在C的这部分内容当中或者作为C的附件,即建造(construction)这部分工作当中。而在海洋工程总包项目合同中,因为安装和调试的内容相对特殊,对资源的使用受外部影响较大,往往会做出单独约定或单独分包,这对于产品或者组块、导管架质保期的起算、保险点的计算、相关误期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的索赔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同影响。
2.对于工程船舶的使用,不同于传统EPC合同,因为传统EPC合同基本上都是陆地基建项目,几乎很少涉及工程船舶的使用(运输船舶除外)。但是在海洋工程领域中,总包项目在平台组块和导管架安装、铺管工作中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工程船舶的使用,这也是海洋工程合同的显著特点。而伴随这个特点,包括很多合同条款的特殊性也就显现出来,包括船舶分包合同的转让(在总承包商使用的是分包资源获取的船舶时,通常业主会额外要求总承包商保证它的船舶分包合同可以转让给业主)、天气待机(业主通常约定仅仅在极端天气不利情形下发生的船舶待机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天数之后才开始对承包商进行有限的补偿)等条款。
3.总承包商对于海底土壤、海底地理条件的调查和熟悉的义务。在海洋工程总包合同当中,有些业主会提供一些作业地的海底土壤或者海底地理条件的资料或文件,但同时声明这些文件仅仅供总承包商参考(referred),如果总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这些时间通常是不够用的)就业主提供的资料或文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遗漏或者错误,那么就视为总承包商承认并接受业主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的和完整的,总承包商无权因为业主提供的这些文件或者资料的瑕疵、遗漏或者错误而导致总承包商的额外成本、损失、费用、工期的延误等进行索赔。
4.承包商对于申请工期的延长的情形少,而业主单方面暂停或者无理由终止合同的权利过大。在海洋工程总包合同中,除了合同约定的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或者因为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延误导致的情形、以及因为业主命令暂停的情形之外,总承包商想基于合同约定而申请工期延长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不同于陆上油田的是,海上油田往往晚一天投产,其产生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是远高于陆地油田的。所以即使是因为业主的原因而导致的工期无法按时完工,业主宁可多付变更费用要求总承包商加班加点赶工,也不希望海上油田的按时投产受到影响。但在另一方面,业主往往在合同中强势约定其可以单方面宣布暂停和终止总包合同,总承包商能够据此索赔的仅仅是其已经履行完毕且具备业主付款条件的工作范围,为了暂停或者终止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而且是直接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可能还特别约定排除总承包商的利润费用、与分包商的解约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等,给总承包商造成了很大的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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