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

赔偿+公开道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

 

群众多次反映,泥浆船在海南省海口市美丽的沙海区附近倾倒垃圾,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为此,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向有关部门下达检察建议,要求对违法倾倒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违法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引入本次公益诉讼案件。

伪造合同,无海洋倾倒许可证

向非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倾倒有毒垃圾

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在“”平台发现群众多次举报泥浆船在美丽的沙海区附近倾倒垃圾,然后通过几个蹲点,无人机检查捕捉到了船舶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承担检察官对涉案项目的现场调查 p>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于2018年12月14日与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出海,联合开展特定海域调查,截获一艘倾倒倾倒船舶。建筑垃圾,正在返回海上临时码头。 . 12月17日,海口市检察院就行政机关多次在相关海域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不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决定。 2019年1月2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查处非法倾倒倾倒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没有海洋倾倒许可证,倾倒区不是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申请梅里沙临时码头时,A公司声称将挖出的建筑垃圾运至湛江市某经济合作社,经实地调查,未将建筑垃圾运至湛江处置,相关合同是伪造的。陈先生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船东,他办理了涉案合同的签订、入坞申请、接发倾销船等事项,并取得了大部分违法所得。 B公司虽然书面承诺绝不向海中倾倒洋土,但积极配合A公司的海上倾倒活动,组织同步车辆运输。 B公司构成共同侵犯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对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处以罚款10万元。

检察机关还认定,行政处罚认定的非法倾倒倾倒量为1.57万立方米,与当事人在调查时自行申报的数额相符,但数额明显不符。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工程结算凭证等证据认定A公司海上倾倒量至少为6.9万立方米。

违规停泊平台建筑垃圾采样

非法倾倒涉案船舶的采样材料

受部委委托生态与环境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经鉴定,向海中倾倒的建筑垃圾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进入海洋生物链,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量化环境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失860.04万元。

涉嫌环境污染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2019年1月21日,海口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根据调查和专家意见,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海口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研究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倾销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原海洋渔业局相关职能)依法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局于2019年8月11日回函称:“因机构改革中,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和诉讼经验,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8月23日,海口市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海口市检察院以A公司、陈某、B公司为共同被告人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裁定:

1.被告A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860.64万元,被告陈某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三名被告人在全国发布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3.本案三被告应承担鉴定费47.5万元和公告费。

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陈某名下的房产和船舶,冻结了陈某和B公司的银行账户。

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支持公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当事人参加一审

2020年3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被告辩称,鉴定评估在资格、抽样、程序、依据等方面存在问题,860.04万元的赔偿金额与事实不符;实际海洋倾倒量不是69,000立方米。 A公司还辩称,梅里沙项目所用土地原为海洋开垦,倾倒的泥土原为海洋,为清洁疏浚物,并非建筑垃圾,经鉴定监测,无有毒有害物质超出标准。对海洋没有损害。陈辩称,与A公司不存在财产混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土方在政府规定的海域倾倒;已被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不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合同明确要求A公司依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不再承担发包人的义务;诉讼认为,积极配合海洋倾倒垃圾组织同时运输车辆,没有事实依据。